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现结合我局环保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促进廉政、勤政、依法行政为目标,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为国家和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服务,为顺利完成国家和省环保工作计划和任务提供保障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要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公开
政务公开工作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客观真实
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公开的结果客观公正
(三)全面公开
政务公开的内容除涉及保密规定及无公开价值的以外,逐步实现对社会、公众以及对机关内部职工全面公开
(四)注重实效
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五)方便群众、有利监督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进行监督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要实现的目标:(一)办事程序简化,效率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二)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成效显著
(三)行政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四)干部群众民主意识增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满意率明显提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部门及受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直属单位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第1页共5页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的事项之外的均可按工作管理权限和程序,经审核后,根据内容性质实行对外或对内公开
第七条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环境事务,均可实行对外公开,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环境质量状况;(二)环保法律、法规、计划、标准等法规性文件;(三)环保机构基本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