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1月3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何健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人员的社会保障和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就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已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办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的建立和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工作;发展和改革、监察、水利、环保、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