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政办发〔2011〕279号保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1第四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预算缴拨),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缴费比例为0
5%,其他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
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或者所在县(区)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