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推动全市环保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一步深入扎实开展,全面规范环保部门扫黑除恶履职行为
根据省环保厅xx环监(201*)81号《全省环保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精神,按照xx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系列文件要求,切实增强忻环发(201*)63号《xx市环保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可操作性,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环保部门应分别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领导组应规范性形式成立相关办公组织机构一办四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线索收集组、督导检查组)
第三条领导组应设置环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黑办)专用办公场地,保障一办四组工作运行过程中资料收集、建档管控、文件管理、宣教督导等活动
第四条市扫黑办设立于市环境监察支队稽查室,负责转办和报告省环保厅扫黑领导组、市委扫黑办等上级领导批转或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第五条市扫黑办应积极指导各县(市、区)扫黑办工作开展,负责调度、收集、汇总市领导组其他四组及县级扫黑办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各县(市、区)扫黑办应运用已规划现有环保宣传专栏、机关公共活动区域、环保相关监管单位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通告》、《公告》等,总计条数不少于辖区排污单位总数5%
每个县(市、区)年度印制散发环保领域扫黑除恶传单不少于10000份
第七条市扫黑办应当有机整合扫黑领域和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领域转办的违法排污行为案件查处、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第八条市、县扫黑办应强化对转办案件的管理,建立台账、造册登记,应及时将案件转送调查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截留
第九条市、县环保部门应严肃处置市扫黑办转办案件,依法履行监管、督办、处罚、服务等职责,化解污染纠纷,规范第1页共2页排污行为,将办案目标落到实处
第十条市环保局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