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调解体系工作意见为认真贯彻《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大调解”工作,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1、基本原则。坚持党政主导、部门协作配合,整合资源和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重在基层、依靠群众,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乡镇、村(居、社区)为重点,从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入手,条块联动、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事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劳动人事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进行调解,做到合法、合理、合情,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使纠纷早解决,矛盾不上交,切实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2、工作目标。建立覆盖乡镇、村(居、社区)和各部门、各行业的调解组织网络,定期排查掌握群众身边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涉及民生类、经济社会发展类、历史遗留类的矛盾纠纷,以及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的矛盾纠纷等,实现调解工作全覆盖。大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全面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企事业单位内部调解组织职责明晰,衔接有序,工作规范有效。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居、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矛盾纠纷不出县”,“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二、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第1页共7页3、建立县级领导组织。成立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建立由法律专家、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司法干部等组织的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并督促检查矛盾纠纷的处理,负责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同时要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行业建立劳资矛盾、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妇女儿童维权、消费侵权、校园事故、环境污染、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2011年要建成妇女儿童维权、医患纠纷、劳资矛盾、校园事故专业性调委会,2012年要建成消费侵权、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物业管理等专业性调委会,形成严密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调解组织网络。4、建立乡村工作平台。要继续加强以基层司法所为平台的乡镇综治中心建设,并依托综治中心开展大调解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村(居、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司法所所长担任,成员包括辖区各村(居、社区)调委会主任及志愿者,也可以聘请相关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及专业人士担任调委会委员。按照“六统一”的标准,进一步健全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信访办、法庭等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较多的地方设立工作室,负责对直接受理的纠纷进行调解;协调各相关部门对涉及多领域的复杂纠纷进行调解;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重大纠纷苗头和社情民意;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减少矛盾纠纷发生。5、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一是建立矛盾纠纷处理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大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各相关部门应当明确解决纠纷的工作机构,制订和完善纠纷解决程序,依法妥善处理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纠纷。建立首问负责制和督办制,对依法应由本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做好配合,帮助解决问题;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缓解或疏导措施,并及第2页共7页时向上级和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