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陈瑞华【专题名称】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专题号】D415【复印期号】1996年06期【原文出处】《中外法学》(京)1996年02期第1-7页【作者简介】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学论坛程序价值理论主要研究人们在评价和构建一项法律程序时所应依据的价值标准,以及人们在通过法律程序实施法律时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
根据现有的资料,有关法律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始作俑者当首推英国大学者杰罗米·边沁(JeremyBentham)
在19世纪早期,边沁即开始了对证据和法律程序问题的研究
他曾以其对证据法研究的杰出贡献闻名于世,并提出过“证据应被自由地采纳而不受复杂规则的限制”等著名观点
然而,边沁的研究并没有局限于对证据法的技术性分析,他提出了有关法律程序价值的一般理论,并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程序法的价值目标以及功利原则对法律程序的制约等问题首次进行了分析
〔1〕从那时以来,有关法律程序价值问题的研究著述不断出现
到本世纪七十年代,这种研究形成了一个不小的高潮
目前在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方面可谓学说林立,学派纷多
〔2〕但从总体上看,按照人们据以对法律程序进行价值判断的标准的不同,程序价值理论可分为两个基本模式:一为程序工具主义理论,二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其中第一种理论又有三个特殊的分支,即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以及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本文拟对上述四种有关法律程序价值问题的理论模式作一概要性的分析和评价,以期引起读者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
一、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工具主义又可称为“结果本位主义”,它在哲学上属于功利主义的一个分支
作为一种思想学说,程序工具主义理论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的,它没有任何可以在其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工具或手段
所谓“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实际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