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营(社长春市民营(社会)医疗机构规范会)医疗机构规范病历书写培训班病历书写培训班长春市卫生工作者协会长春市卫生工作者协会《(《(20102010年)病历书写基本规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范》————解读解读长春市第二医院长春市第二医院程爱旭程爱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政发(2010)11号于2010年2月4日公布同年3月1日全国各医疗机构执行背景: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近7年“规范”试行基础;3、结合管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可以机打病例: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符合病例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按权限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例不得修改
《电子病例基本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政发(2010)24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章基本要求第十条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其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无法签字的,由患者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求第十一条首页(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等第二章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求第十二条首页(封面):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门诊手册封面:(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可省略)同上第二章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求第十三条门(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