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讯问程序的法治化美国刑事司法学界昨警察科学界最为著名的学者之一——弗雷德
英博教授在其经典名著《审讯与供述》的导言中是这样来描述审讯对于犯罪侦查的意义的,他说:“由于小说、电影和电视剧的持续影响,在人们的观念中存在着一种粗浅的错误观念,即只要侦查人员仔细地勘查犯罪现场,他们几乎总能发现查获案犯的线索;而且,一旦他们找到案犯,后者就会痛快地供认自己的罪行或企图以逃跑等方式来表明自己有罪
然而,这纯属杜撰事实上,犯罪侦查的艺术和科学还没有发展到能在案件——哪怕是在大多数案件中——通过查找和检验物主来提供破案线索和定罪住所的程度
在犯罪侦查中——甚至在最有效的侦查中,完全没有物主线索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而破案的唯一途径就是审讯犯罪嫌疑人及询问其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
”但是自我谴责和自我毁灭不是人的正常行为特征,人类一般都不会主动、自发地供认自己的罪行,因而审讯具有作为一种利益冲突激烈的双向行有所具有艰巨性
由于讯问对于侦查人员获取破案线索的重要性,在利益的趋使下,讯问过程因此而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益存在着巨大的威胁
或者在某种意义上说,讯问的过程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冲突最为激烈和直接的场域
所以Jerol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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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fave教授在他们的《刑事程序法》(CriminalProcedure)一书中说道:“这些年来没有任何一个宪法化的刑事程序象警察讯问一样引起了那么多的争议
在很大程度上这种争议主要集中于警察在寻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时权力滥用的程度,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获取其他定罪证据时的重要意义,而所争议的这两个问题都源于证据的缺乏
”与讯问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口供问题,即口供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起的作用
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下,口供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
“从诉讼运行的客观效果而非主观追求来看,侦查讯问的诉讼价值也最终取决于法庭审判的评价与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