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程序法制建设————我国“听证制度”的困境与破解一.导言在法的价值体系中,“正义”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
法谚云:正义是应当实现的,而且应当以人民看的见的方式实现
这种“看的见的方式”,在这主要意指程序正义
相对于实体正义而言,现代法治的核心越来越倾向于程序正义的制度建设
在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
在这六大要求中,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础,程序正当则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那么,程序正当的要求有哪些
现代法治理论下它包含了哪些具体制度
作为程序制度核心的听证制度为何没有达到人们对它的期望值
“价格听证会”是否是“涨价听证会”
“逢听必涨”还是“逢涨必听”
我们应该如何来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
本专题将对这些问题做一番探讨与解答
二.程序正当的价值解析(1)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方式,步骤和时限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其中,方式、步骤构成了行政执法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限、过程构成了行政执法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
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然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的形式表现出来
因此,任何行政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
行政程序亦即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行政程序在政治文明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2)行政程序的功能1、规范制约行政权
由于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限等过程,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在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将自己的行为以公开、公正的形式表现出来,对行政执法机关而言,行政程序法是具体化了的,并且有实际内容和操作形式的义务
如果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