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程序法制建设————我国“听证制度”的困境与破解一.导言在法的价值体系中,“正义”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法谚云:正义是应当实现的,而且应当以人民看的见的方式实现。这种“看的见的方式”,在这主要意指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而言,现代法治的核心越来越倾向于程序正义的制度建设。在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在这六大要求中,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础,程序正当则是依法行政的保障。那么,程序正当的要求有哪些?现代法治理论下它包含了哪些具体制度?作为程序制度核心的听证制度为何没有达到人们对它的期望值?“价格听证会”是否是“涨价听证会”?“逢听必涨”还是“逢涨必听”?我们应该如何来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本专题将对这些问题做一番探讨与解答。二.程序正当的价值解析(1)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方式,步骤和时限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其中,方式、步骤构成了行政执法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限、过程构成了行政执法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然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任何行政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行政程序亦即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行政程序在政治文明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2)行政程序的功能1、规范制约行政权。由于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限等过程,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在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将自己的行为以公开、公正的形式表现出来,对行政执法机关而言,行政程序法是具体化了的,并且有实际内容和操作形式的义务。如果执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其法定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行政程序法要求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要给予相对人充分的机会来了解情况,陈述理由,明确告知相对人程序权利以及程序结束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将行政行为置于程序规范的约束之下,有利于防止行政任意和行政专横,监督行政权的合理行使。2、规范行政相对人的参与程序,促进行政民主化。民主是政治文明的题中之义。然而,仅仅依赖选举制度、议会制度实现民主,愈来愈显得鞭长莫及。传统的公民参政权在现代法治化进程中越来越显露出其固有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公民只能通过自己在议会中的代表对行政机关进行事后监督,具有间接性和事后性。随着委任立法范围的扩大,行政权的扩张,公民不直接参与行政过程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可言,而行政程序就提供了这种可能。行政程序可以让公民越过自己的代表直接介入行政过程。事实上,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通常从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义务承担者转化为程序权利的主体,行政执法机关通常由实体权利的享有者转化为程序方面义务的主体。行政相对人可以充分利用程序权利参与行政过程,对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在法律范围内提出抗辩,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促使行政执法机关纠正不合法或不合理之行政执法行为。3、提高行政效率。符合客观规律的行政程序,是一种时限设置合理,步骤衔接有序的科学程序,是将人为环节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程序,因而就具有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价值。同时,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接受性,减少了行政纠纷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反复,也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虽然行政执法遵守法定程序在形式上可能会表现出耗时费钱,但正如韦德所言“对1行政机关而言,遵守程序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但如果这能减少行政机构运转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因为程序促进了公正,减少了公众怨言,其作用促进而非阻碍了效率。”(3)程序正当的基本制度行政程序是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和合理的重要保障。但是,这种程序本身必须是正当的程序。正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在方式和程序制度上不能使相对人有理由怀疑执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