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2年10月19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包括: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实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