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混淆计算病假工资的三个环节2015-02-04周斌劳动法苑劳动法苑SHLaodongfa劳动法苑订阅号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普及劳动法知识,分享劳动法典型案例;讲解劳动法实务,解答劳动法问题
实现捍卫员工合法权益、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之目的
如何关注点击上面蓝色字「劳动法苑」即可快速关注本订阅号
劳动法苑——您身边的劳动法专家
吴某系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2012年5月,吴某经诊断患甲状腺癌,之后吴某一直进行康复治疗,未至单位上班,单位也一直未发放吴某患病治疗期间的工资
2013年12月,吴某至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按照本人工资的50%支付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38000元
劳动部门支持了吴某的请求,电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电子公司辩称,吴某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但吴某在其单位工作不满两年时间,其病假工资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所以吴某的主张数额明显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吴某的工资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连续停工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应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40%至60%发放病伤假期工资
案例中的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吴某的病假工资之所以错误,讲到底是混淆了计算病假工资的三个基本环节
计算病假工资的公式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
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或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当月制度工作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其中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计算系数又如何确定
在计算数额上又要注意什么问题
这三个环节中的问题一定要搞清楚
环节一确定计算病假工资的基数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
劳动者在治疗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