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承诺函的几点法律思辨摘要:(1)保证承诺函的担保效力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必须使用修正后的保证承诺函,以免因字意曲解和操作失误,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和分歧,以致造成承诺人免责
(2)作为承诺人的自然人可以与担保企业在同一保证合同上为同一债务同时提供担保,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举简便易行且不易产生歧义,承诺人免责的可能性将大大减少
(3)无论采取同时或者分别担保方式,都必须坚持有利于贷款营销、有利于贷款安全、有利于堵塞贷款手续漏洞的原则
之所以在这里将贷款担保承诺函作为专题进行法律探讨,因为最近一两年来在我们的贷款诉讼案件提交的证据中,瑕疵最多、争议最多、分歧最多的莫过于这个贷款担保承诺函了
稍有不慎,就会带来承诺人免除担保责任的不利后果
对此,几乎每次开庭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都会遇到承诺人或是其代理人据理力争企图免责的问题,法庭把它定为争议的基本焦点,律师把它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我们虽然极力据此主张担保权利,但是遇到承诺函本身确实存在致命瑕疵的时候,我们也是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
有的承诺函经过几次司法技术鉴定,最终不得不送到中国最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最后鉴定
严格地说,我们现在贷款手续中使用的承诺函,应该叫做“贷款保证承诺函”或是“保证承诺函”,简称为“保函”
因为其基本目的就是以其个人家庭财产为某笔企业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这一承诺函是在相当部分民营有限公司没有规范的账务管理制度、公司财务与个人财务混乱收支、最后肥了个人垮了公司、致使贷款债务悬空的背景下推广应用的
自2006年办理企业贷款使用承诺函以来,虽然在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是企业董事(股东)担保责任、促进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依约还本付息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承诺函字面表述的本身缺陷和具体操作的极不规范,导致贷款诉讼时承诺函的法律效力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一、使用贷款担保承诺函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