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现状及问题思考——以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为例【摘要】民族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对藏族地区的民族立法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以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为例,通过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现状的梳理,分析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充分使用民族地方立法“变通权”,弥补当地立法的空白,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地区自治立法体系,促进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甘孜藏族;甘孜州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这几十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做法,但是在新时代新形势新背景新任务下,对立法工作有了新的要求,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因此,本文以甘孜藏族自治州为例,深入分析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现状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更好的强化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提出一些建议
一、甘孜藏族自治州立法基本情况甘孜藏族自治州(简称甘孜州)位于四川省西部,青藏高原东南缘,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个专区级自治州,总面积15
3万平方公里,辖18个县(市)、325个乡(镇),常住人口116万人,其中藏族占80
4%,总面积15
3万平方公里
全州辖康定、泸定、丹巴、九龙、雅江、道孚、炉霍、甘孜、新龙、德格、白玉、石渠、色达、理塘、巴塘、乡城、稻城、得荣18个县(市),325个乡(镇),2679个行政村
1甘孜州自成立以来,共制定自治条例1部,单行条例9部,逐步形成了以自治条例为主、单行条例为辅的地方民族法制体系
具体立法情况如下:法规名称法规性质施行时间备注1《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自治条例1986年7月12日2006年3月31日修订2《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单行条例1995年10月19日1999年6月1日修订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单行条例1998年4月6日4《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单行条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