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纠纷调解工作意见为有效化解环境保护矛盾纠纷,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和《县深入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推行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当前“五水共治”等中心工作,通过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联调联动优势,及时有效化解环境保护纠纷,协同推进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为构建“平安”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内容(一)建立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县司法局联合县环保局指导设立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环保局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
工作室设在县环保局内,设主任1名,选聘人民调解员若干名
各乡镇(街道)环保所设立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小组
(二)明确工作内容1、工作职责
调解环境保护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掌握环境保护纠纷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预防和处置的新方法;了解掌握环保矛盾纠纷动态,及时报送信息,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
2、工作范围
调解经环保部门认定,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未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但客观上存在污染影响所引发的纠纷;调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民间纠纷
第1页共3页三、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坚持当事人自愿平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本原则开展调解工作,做到程序合法,运作规范
(二)坚持协同推进
要正确把握人民调解民间性、群众自治性的属性,坚持相互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