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村民自治谈老百姓的环境保护权高利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08
成都一、权力和权利1、权力指的是“国家权力”权力的直接内容是公共利益有关权力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隶属性的“支配一服从”关系权利是法律所承认的个体利益;法律关系则是一种平等的“权利一义务”关系
权力一般指的是在某种社会关系中,一方社会主体促使另一方社会主体服从前者意志的力量
权力的表现方式:自我发展的行动权(Powertoact)束缚权力对象的控制权(powertoover)
行动权与控制权表现为同一权力的两个方面:权力主体总是通过有效地制约权力对象的选择自由来实现自己的意志
2、权利指的是一般民众的权利在中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了“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了“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了“权利”一词3、权力与权利的区别(1)权利一词通常与个人利益相联系,但权力或职权一词只能代表家或集体利益,决不意味着行使职权者的任何个人益;(2)权利可以放弃,而权力或职权却不能放弃
享有权力的法律关系主体如果放弃权力,就会构成失职或违法;(3)职权、权力是与国家强制力密切联系的,公民权利遭到侵犯时,一般只能要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不能由公民自己强制实施;(4)权利关系需要国家作为第三者予以确认和保护,而权力关系则无需第三者的人
引申:政府权力法定原则政府权力法定原则是指根据干预权力的性质和特征,一切干预权力都应当是法定的,它来源于法律,受法律的限制,越权无效三层基本意思:三层基本意思:(1)权力来源法定,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无法律就无行政”,政府不得通过经济或者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为自己或下属机关设定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2)依法干预政府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使公民负担义务或者侵害其权利,也不得在法律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