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村民自治谈老百姓的环境保护权高利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08.2.27.成都一、权力和权利1、权力指的是“国家权力”权力的直接内容是公共利益有关权力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隶属性的“支配一服从”关系权利是法律所承认的个体利益;法律关系则是一种平等的“权利一义务”关系。权力一般指的是在某种社会关系中,一方社会主体促使另一方社会主体服从前者意志的力量。权力的表现方式:自我发展的行动权(Powertoact)束缚权力对象的控制权(powertoover)。行动权与控制权表现为同一权力的两个方面:权力主体总是通过有效地制约权力对象的选择自由来实现自己的意志。2、权利指的是一般民众的权利在中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了“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了“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了“权利”一词3、权力与权利的区别(1)权利一词通常与个人利益相联系,但权力或职权一词只能代表家或集体利益,决不意味着行使职权者的任何个人益;(2)权利可以放弃,而权力或职权却不能放弃。享有权力的法律关系主体如果放弃权力,就会构成失职或违法;(3)职权、权力是与国家强制力密切联系的,公民权利遭到侵犯时,一般只能要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不能由公民自己强制实施;(4)权利关系需要国家作为第三者予以确认和保护,而权力关系则无需第三者的人。引申:政府权力法定原则政府权力法定原则是指根据干预权力的性质和特征,一切干预权力都应当是法定的,它来源于法律,受法律的限制,越权无效三层基本意思:三层基本意思:(1)权力来源法定,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无法律就无行政”,政府不得通过经济或者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为自己或下属机关设定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2)依法干预政府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使公民负担义务或者侵害其权利,也不得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免除特定人的法律义务(3)越权无效政府超越法律的授权行使的权力无效,因越权行为造成相对人权利损害的,政府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赔偿责任。二、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性质不同,自治权不能代替行政权1、国家与社会不同社会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们之间构成的各种联系的总和。社会相对于国家而言,是人类存在的一种自然状态。它强调的是一定范围的成员相互联系的自发自愿性、相互依赖性和文化上的同源性。在现代社会民主化的进程中,随着社会成员民主意识的提高,社会民主管理手段的增加,国家确实可以在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留出一定的空间,由社会成员自己管理自己。国家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政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权,是组织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行政立法权、强制执行权、说服、教育、协调、指挥、命令等权力。2、村民自治是国家治理分权的结果,但分权就要分清楚国家行政权的基本特征国家行政权的基本特征(1)这种权力行使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派出的机关;(2)这种权力的行使具有强制性的特征;(3)这种权力行使的范围,是国家的公共事务。村民自治权是通过一定形式组织起来的区域性群众组织依据国家立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国家的授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将一些可以由群众自己办好的事情交由群众自己去办理。这些事务不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它可以通过群众性的公共契约解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属于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自治属于社会自治,而不是地方自治,不存在和中央、各级政府的分权。虽然村民自治是以一定的地域和人口为范围的,即行政村所属的地域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