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程序为进一步完善全局统一监管、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工作机制,规范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工作程序,客观、公正的做好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使全市环境污染纠纷得到及时、有效调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有关规定:一、纠纷受理1、环境污染纠纷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就其环境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
投诉人一般用书信、电话、上网、上访等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2、环境污染纠纷由局法制信息科、监察大队12369环境举报热线或各单位按管理辖区受理
法制信息科负责上级交办、来局投诉和网上投诉环境污染纠纷的受理、立案、交办、督办、归档工作;监察大队12369环境举报热线负责全市来电、来人和局交办环境污染投诉及监察大队(中队)辖区的环境污染纠纷的受理、调查取证、依据处理等工作,对不属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纠纷上交法制信息科办理;其它各相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和局交办的环境污染纠纷的受理、调查取证、依据处理等工作,并按要求报告进展和结案情况
3、法制信息科和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认真处理来信来电、接待来访
对属突发性、紧急性污染的,要迅速报分管领导,按环境污染事故预案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途径
4、法制信息科在受理污染纠纷时,要载明投诉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及联系电话号码,并办理相关的投诉手续
5、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批示转办的环境污染纠纷,由法制信息科直接受理立案;其他的环境污染纠纷受理,法制信息科通知相关的单位作初步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及时核实回复,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明确是否受理立案
第1页共10页二、立案调查1、立案受理环境污染纠纷法制信息科首先要填写《污染纠纷立案受理单》和《污染纠纷转办单》,然后迅速转交到相关承办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