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有关管理、服务部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尘肺病的防治作
第四条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卫生等有关标准,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督促施
第二章防尘第五条单位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防止粉尘危害的有关规定,采取工艺改革、湿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等防尘措施,推广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环境中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
第六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第七条单位必须建立预防尘肺病方面的有关档案
防尘设备必须编入设备台帐,列入维修计划,保持正常运转
单位不得任意停止防尘设备运行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使用:(一)计划经贸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对尘的要求和经费安排;1(二)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三)初步设计必须由环保部门会同卫生、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审查;(四)凡要进行竣工验收的项日,项目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交试产期间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状况报告书
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必须邀请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
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九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