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XX)61号发布日期:20XX-1-27执行日期:20XX-1-27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第1页共15页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