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纪律处分办法一、总则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促进我院审判人员依法审判,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纠正审判纪律审判作风上存在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除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进行
(二)本院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违纪案件调查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监督庭负责
(三)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审监庭除了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外,是本院行使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四)违纪违法案件调查部门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以及本办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二、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追究范围
(一)审判人员私自受理自己办理的案件
(二)审判人员与律师联系办理的案件
(三)审判人员为当事人介绍辩护人、代理人的案件
(四)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及收受礼物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追究的案件
第1页共15页三、纪律处分的种类(一)纪律处分分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发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发津贴均由本院制度规定,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适用
(三)警告以上处分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适用
四、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及纪律处分适用(一)自找案件未经院领导批准自办的,给予黄牌警告
(二)与律师联系办案的,给予黄牌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