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制度一、【教育、感化方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区法院规定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
二、【专人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区法院规定:1、指定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元俊同志(女),长期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项办理,并主持未成年人法庭的日常工作
2、建立未成年人圆桌审判制度,对未成年人减轻审判压力,提高教育效果
三、【指定辩护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区法院规定
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全部指定了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执业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法定代理人出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区法院规定
对全部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均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
五、【不公开审理】第1页共2页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区法院规定
对全部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规定
六、【犯罪记录封存】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