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煤矿安全法制化的必要性近年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令世人瞩目,特别是2001年全球经济低迷,美国经济衰退,日本经济萧条,中国经济却一枝独秀。但是与此鲜明对比的却是我国煤矿事故此伏彼起,持续不断,令人吃惊,虽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行政措施,投入了数额巨大的技改资金和针对煤矿安全的科研开发资金,但我国煤矿百万t死亡率仍遥遥领先于美国,甚至领先于经济技术并不发达的印度。这两个巨大的反差,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1煤矿安全生产必须由法律强制规定(1)煤矿企业重效益、轻安全、重市场、轻法律是造成煤矿事故多发的根源之一。煤矿企业由计划经济进入市场经济,彻底解决了制约企业发展的枷锁,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企业,于是有人错误地认为,原来由国家严格控制的安全也可以进入市场经济了,安全再也没有强制性,也可以讨价还价了。为了生产安全标准可以降低,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十矿1996年“5.2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就是由于不用瓦斯探头报警断电,人为调整报警断电值而造成的;为效益降低成本,可以减少安全投入,于是设备老化、工程质量下滑,必备的安全设施不购置、不安装,众所周知,xx省的小煤矿连续发生爆炸,原因就在于没有起码的通风设备,靠自然通风,更没有瓦斯检测仪器而造成的;为了急功近利,刚招收的新工人不经过任何安全培训当日就安排下井工作,即使搞培训也是走走过场;为了应付有关部门检查,东借西拼安全仪器,与检查人员讨论价还价,俨然一个安全大市场。这种重效益、轻安全、重市场、轻法律的思想与做法,使得效益与安全、市场与法律的天平严重失衡,煤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没有法制保障下显得多么苍白无力,煤矿事故能不多发吗。(2)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比,企业要宽松自由得多,获得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成为众多企业追逐的目标,然而市场经济并不是漫无边了的无限自由,它必须受到法制约束。煤炭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如地质条件变化多端,各种灾害时刻威胁着国家财产和人们的生命健康等,一旦发生事故,第1页共3页轻则影响生产。致人受伤,重则破坏资源,致人死亡,甚至井毁人亡。因此,保护人的健康和生命,保护国家资源、财产是煤矿安全两个重要内容,保护国家资源、财产是煤矿安全两个重要内容。安全是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最起码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其生产经营的主要内容和首要环节,煤炭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要严格依法经营,煤矿安全也理所当然首当其冲。因此煤炭企业除了必须遵守经济法规外,还必须受到煤矿安全法规的制约。(3)煤矿安全的强制性必须由法制保障。煤炭企业的经营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产物、价格,甚至包括经营思想,经营战略,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煤矿安全关系着国家资源和财产,更关系着人的健康和生命,俗话说,人命关天,因此有人就把煤矿安全比喻为天。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什么都可自主经营,唯有安全不能自主,不能自行其事,不能随行就市和讨价还价,必须要有强制性,不管经营条件如何,不管愿不愿意,都必须毫无条件地执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这个强制来自何处才具有权威。那么只有法律才具有这种强制性、权威性。2目前煤矿安全并没有完全步入法制化轨道建国前,我国煤矿毫无安全可言,建国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尽管我国陆续制定了有关煤矿安全的法规,但是煤矿安全还是长期处于“人治”状态,自从实行市场经济后,加大了法制力度,相继出台了《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依法治理煤矿安全已初现端倪,但是离煤矿安全的需要,与其他产煤国的法律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仍处于“人治”与“法治”共存期,并没有完全步入法制化轨道。(1)立法滞后。煤矿安全的重要性需要法律的强制作为保障,但目前现有有关煤矿安全法规并不完备。如:《矿山安全法》是指所有矿山企业,缺乏煤矿的特殊性和针对性;《煤炭法》是煤炭行业的母法,煤矿安全是其中一部分,但其概括性较强,操作性差;《煤矿安全监督条例》虽有其安全的针对性,却缺乏系统性。因为往往造成煤矿安全无法可依。(2)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