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XX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XX省人民政府决定对《XX省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中的“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修改为“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二、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三、第四条中的“产权人、管理人”修改为“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产权人、管理人”相应修改为“安全使用责任人”
四、删去第八条,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删去第十五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
“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第1页共12页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