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法律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和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投诉举报的范围)本规定所称投诉是指,在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进行的投诉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在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监督指导)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复杂疑难投诉举报的会商协调机制,并对重大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督办
第五条(具体工作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制,明确投诉举报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投诉举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信息系统)本市建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统一编码,统一处理,统一告知,并为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提供支持
第七条(信用治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鼓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引入信用治理手段,对投诉举报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动惩戒
第二章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第八条(管辖原则)投诉由经营行为发生地或者经营者住所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因网络交易产生的投诉,由经营者住所地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住所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管辖转移)市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