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要求,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独立承担办案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二章请示第四条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
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六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名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认为请示问题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以院名义请示
第七条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1页共4页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四)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案卷材料的,应当一并附送
第八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