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思考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朱义全【内容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文在分析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价值的基础上,论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并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设想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
①陪审制度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为中世纪欧洲少数封建国家所继承,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得到充分的发展
②从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XX县区都实行了陪审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继续保留了陪审制度
③十年动乱期间,我国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陪审制度也未能幸免
改革开放后,虽然恢复了陪审制度,但在各项司法制度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陪审制度却没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决定》确定了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公民(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从事审判——参审制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缺陷(一)立法缺陷1、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是规定国家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
而作为司法民主重要内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第1页共10页了规定
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3次修正中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只是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