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石彩霞新刑法第388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由于法条的概念化和实际情况的复杂化
司法实践中在理解和把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方面存在分歧
笔者试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以供商榷
斡旋受贿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便利条件是指由于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了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或影响
这是成立斡旋受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
然而,怎样理解“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其范围如何界定
法条本身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事实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和利用职权或地位的行为在现实中的表现错综复杂,法律也不可能对其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般理论认为这种制约或者影响存在于纵向的上下级之间或者横向的平级之间
在斡旋受贿关系中,该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制约关系
虽然两者之间也有一定的约束关系,但其程度要轻得多,用“影响”来表达其义更为恰当
这种影响关系主要表现为两者的职责范围不具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若不依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实行职务行为,对其以后的工作、协作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
但这些“不利”还只是可能的、潜在的,被要求的一方有完全的意志选择自由
制约或者影响表明了职权之间的关系
制约对人的作用比较直接
即职权之间是纵向的关系,一职权对另一职权具有直接的威胁
而影响对人的作用是间接的,潜在的,表明职权是横向的关系
一职权对另一职权不具有直接的威胁
其威胁是间接的
从现笔者认为:对“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1页共6页一、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本人职务上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