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制度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省信访条例》和《**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本市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负责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交办、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信访人请求市人民政府对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进行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属于市人民政府受理范围的;(二)请求复查、复核应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三)提供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书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信访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以及请求复查、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信访人应当在复查、复核请求书上签名或盖章
复查、复核请求书应字迹工整、清晰,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信访人可以以信函方式向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邮寄复查、复核请求,也可以到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递交复查、复核请求
第六条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及相关资料经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查,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1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告知信访人、受理或复查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
第1页共3页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委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复查、复核的,应当自决定受理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10日内将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及相关资料,转送受委托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