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促使行政首长恪尽职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XX县区(区)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统称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本办法所指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组成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指被问责人即经市政府决定问责的上述机构单位行政首长
第三条行政首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首长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决策失误、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五条行政首长在管辖范围内有违反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规定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一)有未履行职责、工作执行不力情形的1、不认真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政策的;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3、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上级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4、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人民第1页共6页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5、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的
(二)有违规决策、决策失误情形的1、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2、未经规定的听证、论证等程序,擅自作出重大的、专业性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