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个别化教育第四章个别化教育计划第四章个别化教育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个别化教育计划概述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由来个别化教育计划的主要内容第二节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与施行(重点与难点)评估计划的制定IEP的实施IEP的评估与修订IEP举例第四章个别化教育第一节个别化教育计划概述1、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由来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94-142公法规定:必须为每一个受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残疾人提供一份书面的个别化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educationprogram简称IEP)
并且法律还规定了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程序、包含的内容、参与人员等有关内容
因此,迄今为止,美国的特殊教育一直都在依据法律的条例为残疾学生提供适合其发展的个别化教育
这一做法对整个世界的特殊教育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四章个别化教育2、美国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发展从1975年到1997年,94-142公法共进行了三次修改,每次都是对上一次的完善
第一次,1986年,将94-142公法定义的6-21岁服务对象,下延至3-5岁的学前阶段和0-2岁的婴幼儿期
并要求对0-5岁阶段的残疾儿童实施“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IndividualizedFamilyServricePlan,简称IFSP)
第四章个别化教育第二次,1990年,改称《残疾人教育法》Individualized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Act
在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时,主要有以下变化,(1)要增加“转衔服务”(transitionservices)
当时法律中主要指“职业转衔服务”
即儿童到了16岁就要制定个别化转衔服务,当前已经扩展到所有“从一个环境进入另一个环境”的服务
举例,在向阳的例子
(2)增加了两个类型:自闭症和外伤性脑损伤同时承若为注意力障碍(attentiondeficitdisor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