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开展侦查监督一、侦查监督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侦查权的有效行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任何权力都必须得到制约,刑事侦查权是一把双刃剑,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的同时又极有可能损害到公民的利益
我国侦查权的监督主要来自检察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我国的诉讼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范围是所有司法监管的法律实施活动,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权也成为我国宪法、刑法等国家大法所要保护的根本目标
我国的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搜查权、扣押权、拘留权、执行逮捕权以及其他权利
这些权力的实施必然会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所以,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应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障
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机关应重点监督公安机关有无下列行为:(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和私自涂改证据的;(4)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5)私吞犯罪嫌疑人财物的;(6)超越办案期限的;(7)贪污、挪用、调换赃物赃款及其孳息的;(8)违反形式诉讼法关于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9)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10)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社会舆论都集中在以上各项行为中,这说明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二、侦查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1
刑讯逼供、体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仍然存在刑讯逼供、体罚问题,尽管各级国家权力及司法机关一再三令五申,但到目前为止仍屡禁不止
这是因为它仍然是获取犯罪嫌疑人认罪供述的有效手段
侦查人员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可以很快取得其他人证物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