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意见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70号)和《XX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42号),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87号)和《XX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28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三种类别的岗位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6、主要依靠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第1页共9页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