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法律程序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论一。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程序主体为实现预期目标,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行为而采用有关程序、步骤、方法、阶段所形成的相互关系的总和。2。案例:“佘祥林杀妻案”图为佘祥林无罪释放案件启示:(1)目前侦查程序,可谓是秘密操作,不透明、不公开。嫌疑人孤零零地面对侦查人员,审讯中的违法、罪恶现象都有可能发生。A.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彻底改革。讯问场所必须受到严格约束,绝对不能把嫌疑人任意提讯出去,否则刑讯逼供难以防止。B.讯问的时间绝对不能超过8小时,超越了生理极限就是变相刑讯逼供。C.讯问时一定要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包括搜查、扣押也需要律师在场。现在有的地方在试验审讯过程录音录像的制度。有了这些保障,刑讯逼供的几率会大大减少。(2)法庭审判程序,尤其是一审程序。最理想的模式是检察官的案卷一点不让法官看,所有的证据当庭出示、当庭辩论,防止法官偏听偏信。在国外这叫起诉状一本主义。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一切都在法庭上指证。只有这样,法庭才能发挥拦截作用,把冤假错案拦截在法庭之外。(3)证据规则。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已经到了没有证据规则的地步了。举个例子,佘做了4次供诉,每次讲的杀人手段都不一样,辩护人也指出了其中有重大违法、不合情理的地方,法院竟只采纳其中的一次供诉。这还有什么游戏规则而言呢?法官享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他想用哪次口供就用哪次。他想用谁的就用谁的。为了定罪的目标,采用对定罪最有利的证据,不关心证据的关系,只关心结果。此外,本案中“良心证人”作证居然遭到迫害。让证人出庭作证,难道不是防止冤假错案最好的一种方式吗?来让我们看看美国通过“米兰达”判例的确立的几个程序规则:米兰达规则Milanda,ruleof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米兰达对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判例中,规定警察局在讯问在押的嫌疑分子之前必须告知嫌疑分子:你拥有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权利,即有权不作自证其罪的供词,以及有权聘请法律顾问。此后这种告知成为米兰达警告,具体内容为:①你有权保持缄默。②你所说的任何事情都可以、并将要在法庭作为对你不利的依据。③你有权同律师进行谈话,并有权要求在你被讯问时,有律师同你一起在场。④如果你需要律师而又无力聘请的话,将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代你指定律师。⑤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米兰达规则本意不在阻止嫌疑分子说话、自白或解释,它仅仅要求必须告知嫌疑分子,他可以请一位律师,并且如果本人愿意,也可以不说话。假使他能通过回答警察局所提的问题,把他所受的牵连解释清楚,他也可以放弃保持缄默和聘请律师的权利。这一规则的实施,被认为有以下效果:使一般侦查人员的地位有所提高,并使讯问获得了一种新的尊严;供认也获得了一种新的诚实性和可靠性;罪犯对并非因强逼而作的供认,不大会再行否认,而且能使罪犯自己认罪。3。法律程序的四个要素主体:由谁来实施行为时间:主体行为的日期和期限空间:平等对话,自主选择的相对立的隔音空间结果:程序所指向的法律效果第二节:法律程序的功能和意义1。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作用方式:(1)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2)分工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实现角色分配。(3)间隔用程序的符号取代他们原有的社会角色,使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化为单一的程序关系。(4)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来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按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得以延续,在空间上得以进行。A。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B。指示人们的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5)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来促进意见疏通,选择了文明和有序,抛弃了野蛮和无序。(6)感染程序能够直接提示心理状态去影响别人的行为例如:回避程序无形中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信心。2.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功能和意义(1)是权利的重要保障A。正当程序保证权利平等B。正当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2)是权力的必要限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