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法律程序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论一
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程序主体为实现预期目标,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行为而采用有关程序、步骤、方法、阶段所形成的相互关系的总和
案例:“佘祥林杀妻案”图为佘祥林无罪释放案件启示:(1)目前侦查程序,可谓是秘密操作,不透明、不公开
嫌疑人孤零零地面对侦查人员,审讯中的违法、罪恶现象都有可能发生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彻底改革
讯问场所必须受到严格约束,绝对不能把嫌疑人任意提讯出去,否则刑讯逼供难以防止
讯问的时间绝对不能超过8小时,超越了生理极限就是变相刑讯逼供
讯问时一定要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
包括搜查、扣押也需要律师在场
现在有的地方在试验审讯过程录音录像的制度
有了这些保障,刑讯逼供的几率会大大减少
(2)法庭审判程序,尤其是一审程序
最理想的模式是检察官的案卷一点不让法官看,所有的证据当庭出示、当庭辩论,防止法官偏听偏信
在国外这叫起诉状一本主义
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一切都在法庭上指证
只有这样,法庭才能发挥拦截作用,把冤假错案拦截在法庭之外
(3)证据规则
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已经到了没有证据规则的地步了
举个例子,佘做了4次供诉,每次讲的杀人手段都不一样,辩护人也指出了其中有重大违法、不合情理的地方,法院竟只采纳其中的一次供诉
这还有什么游戏规则而言呢
法官享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他想用哪次口供就用哪次
他想用谁的就用谁的
为了定罪的目标,采用对定罪最有利的证据,不关心证据的关系,只关心结果
此外,本案中“良心证人”作证居然遭到迫害
让证人出庭作证,难道不是防止冤假错案最好的一种方式吗
来让我们看看美国通过“米兰达”判例的确立的几个程序规则:米兰达规则Milanda,ruleof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米兰达对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判例中,规定警察局在讯问在押的嫌疑分子之前必须告知嫌疑分子:你拥有美国宪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