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学习目标理解各种商事组织的含义,特点;掌握各种商事组织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的组成及职权。商事组织的概念和形式——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规模,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商事组织主要有: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2.1个人企业(individualproprietorship)——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个人企业的优点(1)开业容易。开办这种企业是由出资者本人经营,所需资本不多,不受时间与场所的限制,灵活方便。(2)管理集中。企业主身兼生产者与经营者两项职能,直接控制与经营企业,不仅可以胜任一般的企业管理任务,而且这种一身二任的做法,可以节省企业内部管理费用,有利于扩大积累与再生产。(3)适应性强。只要产品或服务符合市场需要,业主如果有此能力,就可以随时提供。(4)纳税较少。其税率低于公司。个人企业的缺点(1)以自我积累为主的资金来源机制,以及凭个人信用难以筹措大笔资金的情况,既限制企业规模的扩大,也限制产业结构的调整;(2)企业主的存亡决定企业的存亡,这种个人性决定了企业的规模小,市场信息不全面,抗风险能力差,因此,许多个人企业难以持久,开办得快,消失得也快;(3)企业的无限责任使所有者承担巨大的经营风险,企业主在经营时必须小心、谨慎,一旦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其个人财产必须用来偿付债务,容易倾家荡产。2.2合伙法2.2.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美国《统一合伙法》第六条合伙的定义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共同所有人的身份经营一项商业的社团。英国合伙法合伙的定义是“合伙是从事共有经营的人之间为了获取共同利益而存在的一种关系。”《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合伙为两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分享由其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中国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总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商事组织。在大陆法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典与商法典或有关的商事法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商事合伙必须是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并且专门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特点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合伙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都会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尚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但法国、比利时,荷兰等国的法律缺承认合伙的法人资格。2.2.2各国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早在古希腊与罗马时代就已经广泛存在,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也随之产生。在现代大陆法国家,合伙法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与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法基本上采取单行法的形式。2.2.3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partnershipcontract)而成立。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立合伙人在出资、利润的分配、风险与责任的分担以及合伙的经营等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基本依据,对每个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1.合伙合同的主要条款(1)合伙的名称及合伙人的姓名。(2)合伙企业所经营事业的性质与经营范围。(3)合伙的期限。(4)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5)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与损失的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7)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2.合伙企业的出资《德国民法典》第70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以代替物或消费物、非代替物或非消费物、劳务出资。”《意大利民法典》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