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三节散光的处方原则验光的主要目的是给患者提供一个配镜处方,该处方为戴镜者提供良好的矫正视力,使之拥有舒适的视觉,并能够进行持久的阅读,而不会对眼睛造成任何损害。任何配镜的处方原则,都必须紧紧围绕这四个配镜目标展开。经过规范的验光获得了患者准确的验光度数后,跟着就是开具配镜处方。由于个体对视力的需求和感觉差异很大,准确的验光度数并不一定是患者最合适的配镜处方。验光师在给予配镜处方时,并没有一个完全固定的公式可以遵循:有了准确验光度数,还要考虑患者的年龄、视力需求、职业特点、戴镜情况等因素,还要结合患者的病史、眼部健康情况、双眼视觉情况。以患者准确的主客观验光结果为基础,结合各个因素进行分析和平衡,按照其配镜目的和要求,给每一个患者一个个体化、个性化的配镜处方。换言之,验光度数(屈光不正度数)完全相同的患者,综合各个因素以后,要根据不同的需求,分别给出能够满足配镜目的、合乎个体需求,不尽相同度数的眼镜处方。合格的验光师应当熟悉各个年龄阶段屈光不正的特点,掌握不同屈光状态矫正的侧重点,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配镜的影响。只有充分掌握上述的知识点,才能够为患者提供理想的配镜处方。在开具配镜处方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和要求?本章将按近视、远视、散光和老视的大类,讨论各类的配镜处方原则,最后讨论一些特殊情况的配镜处方原则。散光的处方原则单纯散光和复合散光的患眼,要使用柱镜和球柱镜矫正。实际上验光师的经验主要体现在柱镜处方的处理上。这个方面,争议较多,观点各异。多数医生认为改变原来柱镜处方或者第一次为患者开具柱镜处方时,要特别的谨慎;也有的医生认为柱镜成分一走要全矫,除非患者无法接受,才考虑更改。从理论上看,处方柱镜成为难题有以下两个原因:①患者配戴每一副新的眼镜,都会有一定的适应期。即使新眼镜度数与原来眼镜的处方一样,患者仍会觉得与原来的眼镜有些不同。原因是新镜片的基弧、材料及外形等因素都会影响到视觉。如果新的配镜处方只改变了球镜成分,患者会比较容易适应。②如果新的配镜处方柱镜成分也变化了,或第一次配镜就处方了中、高度的柱镜,适应起来就会较困难。在短时间内,柱镜成分的改变会引起对物体的距离、大小、形状等知觉产生变化,严重时可能出现空间扭曲、走路时物体倾斜等,以致产生头痛、呕吐等不适。戴镜一段时间后,多数人都会适应新处方的柱镜,并克服刚刚戴镜时的不适。关键的问题是配戴者能否克服初戴镜的不适,而不放弃戴新的眼镜。不论近视、远视,还是散光,临床上都应该遵从成人配镜的“保守”原则:对已配戴某眼镜处方较久的成年人,如果其屈光不正状况有改变而其新的眼镜处方与原眼镜的度数相差较大时,新的配镜处方的原则是“保守”:即在原处方的基础上,新处方做出的变动要尽量少,患者年纪越大,越要倾向保守。比如,如果患者原来的眼镜处方可以使用,新的配镜处方就不要轻易改变;但如果患者原来的眼镜处方已不合适,要坚决给予处方的新的眼镜。对患者配镜处方的处理要把握正确、适当、适度的原则。同单纯近视和单纯远视一样,不同年龄的散光的患者,所遵循的配镜处方原则也有所不同。1.婴幼儿时期(0~3岁)文献报道很多人在出生时都有散光,特别是早产儿经常会在刚出生时有较高的逆规散光,但大多数散光会在一岁前随着正视化的原因而自然消失或减低,但如果在一岁后检查发现患儿还存在中、高度散光,则有必要对这一部分的散光进行适度矫正,这一年龄段的配镜处方的原则是部分矫正,以预防发生屈光不正性弱视;如果患者仅仅是低度散光,一般不进行矫正,以定期观察为主;当然,如果患者合并斜视或弱视,配镜处方的原则就是足度矫正为主。2.学龄前儿童(3~6岁)这一阶段配镜处方的原则是尽量完全矫正,适度欠矫,以减少弱视发生。由于儿童适应力强,一般也不必担心其戴镜舒适度的问题。比如双眼高度散光的儿童,尽管双眼视觉信号之间不存在竞争抑制现象,但可能造成屈光不正性弱视,所以要进行完全矫正。验光师应当让家长明白佩戴眼镜矫正对患儿视力提高的重要性以及散光度数未来变化的趋势。3.学龄期、青春期(6~18岁)这一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