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会议通过的新《义务教育法》颁布,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
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义务教育法》具有新突破、新特点,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
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新《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春季开学对全国农村中小学免除学杂费,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二、建立了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