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领导干部实施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村级班子的整体效能和工作水平,加快推进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县委决定选拔优秀村党支部书记担任乡(镇)领导干部
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条件1、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觉悟高,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本乡镇干部、群众中威信高、影响好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能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同本村实际相结合;能按时较好地完成乡(镇)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
3、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好,组织生活开展正常,党员教育管理规范,先锋模范作用充分体现,达到了“五好村党支部”标准
4、所在村集体经济年收入10万元
5、连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5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左右,特殊情况最大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
6、本人及家庭成员无超生违育情况,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推荐提名
由乡(镇)党委根据任职条件进行民主推荐提名
民主推荐程序参照《**县贯彻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XX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和庆阳市委(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考察任用
县委组织部根据乡(镇)党委的推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全面考察推荐对象的德、能、勤、绩、第1页共2页廉等表现,并突出工作实绩;认真负责地提出初步任用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
第五条数量及任期
选拔村党支部书记担任乡(镇)领导干部应当合理掌握数量,一般应控制在全县村党支部总数的10%以内,每一任期一般为三年,三年期满,根据工作考核情况可以连任
担任乡(镇)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