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下称质量督查)行为,提高质量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下称部质监总站)对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对其他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质量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评价,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质量督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督查实行项目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署名并负责,督查组1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二章质量督查内容和方式第六条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具体内容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七条质量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督查
综合督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督查
第三章质量督查要求第九条部根据公路建设规模和质量状况,针对项目的特点,制订年度质量督查计划
第十条各省级质监机构应通过部质监总站网站报送被督查项目的下列资料:(一)项目基本情况(总字数在1000字内,应包括项目名称、等级、总长、总宽、土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