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一种强制实现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所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其基本目的是迅速、经济和适当的从事实上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征,显示其具有很强的行政权性质
但在执行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原因,执行瑕疵不可能完全消除,执行行为的违法或不当,难免发生损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情形,因此有损害就必须有救济,对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的补救和保护,就是我们所说的执行救济
执行救济制度是强制执行立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国强制执行立法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无论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还是在程序理念上均存在着重大缺失,亟待完善
对此,在增设程序上的执行救济的同时,应重点改造我国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让其内部结构更趋于健全、完善,并符合程序法理
为此,本文从执行救济的内涵及其意义,我国现时执行救济制度的概况、缺陷,以及这一制度的完善等方面略表拙见,以推动执行救济制度的进一步研究
一、民事执行救济的内涵及其意义所谓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案外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执行机构民事执行行为的侵害时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纠正、保护和补救措施的法律制度
它是合法权益遭受民事执行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或案外人应该享有的一种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执行救济分为广义执行救济和狭义执行救济
广义执行救济不仅包括事前救济、事中救济和事后救济,还包括当事人或案外人向其他法律监督机关提起申诉的途径,而本文仅讨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事中救济,也就是在执行过程中的救济
透析执行救济概念,可以推出执行救济的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执行法院实施了民事执行行为;第二,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具有违法性或不当性;第三,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第四,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第1页共11页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