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条件、任期,及权利义务和陪审的范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加完善和规范。①她是我国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条有效途径,然而,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未能得到有效实施,针对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提出浅薄的意见。[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缺陷完善民事诉讼陪审员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从审判机关审判人员之外的社会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它源于西方国家,于清朝末年引人中国,它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吸收并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确立并使之发展而成的。②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陪审员素质过低且结构不合理在今年暑假民庭的实践中,接触到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得知法院在进行一审的民事案件中,很多一部分都没有陪审员,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常以陪审员有任务出差等理由来推脱,而且陪审员中很大一部分是社会界人士自愿报名参加的,或者是一些企事业单位不懂法律的人滥竽充数到陪审员队伍中去的。这样,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了法庭的摆设,法官的陪衬,非常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而且使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的信任度大大降低。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年或者3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然而,有的陪审员甚至由于某些原因会连续担任陪审员达10年或20年之久,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而事实上如果陪审员的任期过长的话不仅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发挥审判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二、人民陪审员产生的途径不规范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第38条规定。"有选举权第1页共3页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这样的规定再加上当前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和参与意识并1不是很强,导致一些地方法院干脆自己直接聘请一些人大代表、有职有权的行政干部或者是有名气、有名望的企业家等名人来做陪审员。他们当中,很大一部分,不懂法,又没有经过培训,在岗位上,往往不能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决定》里虽然规范了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但是,按照规定,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是符合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推荐或者本人申请,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但是,在当前对于陪审制度缺乏足够认识的形势下,符合条件的本人又有多少人会主动申报呢。为此,对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更加规范和细化,势在必行。三、陪审人员的参与意识不强《决定》中对陪审员的性质、地位和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然而,当前一些陪审员对于陪审制度知之甚少,或者根本不懂、不了解,再加上现阶段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不高,法制意识不强,于是一些人民陪审员把陪审工作看作额外的负担或是走走过场而已。当法院发出邀请时,常被以本职工作忙等理由推辞,请而不来或者即使来了也是陪而不审,案件审理时一言不发,案件评议时随声附和。陪审员在工作中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民事诉讼实行陪审员制度,从民主的角度看,它的实质在于能使社会普通公民参与司法审理案件的过程,体现了人民民主的优越性。尤其在我国,它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审判机关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体现,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然而,要真正实现这些价值,笔者认为:一、应明确规定陪审员的任职条件陪审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且应经过考核认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和较好的文化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总之,通过吸收社会公民报名参加考核认定,择扰录用并第2页共3页建立陪审员培训学习及上岗制度,实行陪审员档案制度。在目前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法学研究工作者、法学教育者以及广大律师人员等都适合担任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员。他们具有丰富的理论水平或专业技能,为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