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审前准备工作民事审前程序是当事人起诉与法院审判的一个中间过滤机制,也是敞开的法律大门中的第一关卡,因此有关它的制度设计、理念转变合理与否,意义显得尤为重大
笔者认为,合理的制度设计固然是程序权利实现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蕴含在其内的理念转变才是最为根本与关键的
通过借鉴国外合理的理念模式,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审前程序理念应转变的方向,即由超强的职权主义干涉理念转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私法自治理念
但同时亦不应全权否定法官的作用,并简要提出一些相应制度构建与完善
[关键词]审前准备程序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理念转变民事审前程序是当事人起诉与法院审判的一个中间过滤机制,也是敞开的法律大门中的第一关卡,即诉讼程序自当事人有诉起,具体法律程序模式便是相应进入到诉讼第一程序----审前准备阶段
“不打无准备之仗”这句经典的话放之四海而皆准
这也正是各国不约而同选择审前准备程序的理由之一
民事诉讼法作为民法的程序法,具有实现权利保障,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和实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等目的
其中贯穿始终的任务是通过一系列合理程序制度的设计,来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保障
而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设置无疑为此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它不仅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还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那我们就从这里作为切入点,探讨理念转变及相关问题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
如果审前准备能成为一个良好的开端,那么会为以后进行的各个阶段奠定一个稳固的基础,并对程序权利的完整实现,最终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起着首当其冲的作用
所以我们且把视角聚焦到各国审前准备程序上,当然先从自我检查始
一我国超职权主义干涉理念原由浅析民事诉讼是以国家权力解决以私法关系为内容的纠纷的程序
正因为其解决内容的民事性质,使其与刑事诉讼大相径庭
“不告不理”是民事理论构建的基础,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自由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