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简析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一、刑事被害人简介所谓刑事被害人,即指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的承担者
危害结果形式多样,包括物质或精神、有形与无形、抽象与具体的损害
我国在定义被害人时,绝大多数提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到损害,很少提及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7月11日通过、同年7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条规定十分明确,我国立法不支持对刑事犯罪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在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被逮捕、起诉或被判罪行的情况下,被害人得不到任何的补偿,这也是我国法律中的不足
二、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不足我国于20XX年1月1起日新实行的《刑事诉讼法》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体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程序法立法的重大进步
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的规定,更侧重于保障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权利,在被害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上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
根据《刑事诉讼法》总则第14条规定的精神,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和其他诉讼权利,该条明确指出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权利
而根据第106条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包括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在总则规定里被排除在外,奠定了诉讼权利的保障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倾斜的基础
具体来说,该法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体现在:(一)被害人无法获得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以第1页共5页下三种情形而未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经济困难的;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