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程序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程序一、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1、在人事调配、任免、考核考察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如干部履历表、简历表和登记表等),任免呈报表(包括考察材料),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和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2、自传材料。3、在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政审(考核)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4、在办理各种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登记表,审批表和待遇问题的批复材料。5、在办理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备案表及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6、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材料。7、在人事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结论、上级批复、个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说明的材料,以及作为依据的调查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8、在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上级批复、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9、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形成的平反结论等材料。10、在纪律检查、监督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通报批评材料。11、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判决书。12、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已批准转正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取消预第1页共5页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退党材料;共青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13、整党工作中形成的党员登记表、个人总结、不予登记的决定、认定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14、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组织审批材料。15、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16、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等会议形成的代表登记表。17、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登记表和干部培训工作中形成的报考登记表、推荐书、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各类材料、学历证明、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18、评审(考试)、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培训等工作形成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19、在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生平)、报纸报导的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2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二、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要求1、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2、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本人档案。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标准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天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4、形成的档案必须是原件,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截留干部档案材料。5、凡归档材料不符合要求,必须返回经办部门补齐或补办第2页共5页手续,达到要求后,方可归档。6、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在材料形成后10天内,非组织人事部门要在20天内将材料送交人事处档案室归档。人事档案室收到材料后要进行登记。三、人事档案交接手续(一)人事档案的交接1、转递人事档案必须登记、填写《干部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并严密包封。2、调到外省、市人员档案由院办机要转递,市内各单位自行取送,不准按平信、挂号、包裹邮寄或本人自带。3、调到外资、合资、乡镇、民办、私人等企业(不具备保管人事档案单位)人员,须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转递流动人员档案通知书》办理转档。4、人事档案转出一个月,对方单位不退回执,应催问、查询以防档案丢失。5、接收人事档案必须核查,准确无误退返回执,然后进行登记、造册、整理、归位等工作。(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