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现将《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2、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评估的一个重要方面;4、建立职责明确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协调机制,制定相关规定,配备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5、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6、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进行奖惩;7、制定本地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8、依法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进行查处,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9、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规定;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职责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定期向当地政府及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3、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认真排查职业病危害隐患,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4、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职业病防治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及职业病防治科普工作;5、依法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