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现将《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五月二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主要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职责。1、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2、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评估的一个重要方面;4、建立职责明确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协调机制,制定相关规定,配备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5、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6、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进行奖惩;7、制定本地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8、依法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进行查处,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9、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规定;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职责。(二)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定期向当地政府及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3、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认真排查职业病危害隐患,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4、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职业病防治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及职业病防治科普工作;5、依法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6、依据职责分工对本系统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7、及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并组织事故救援;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二、具体分工(一)卫生部门:负责拟定地方性职业卫生法规、规章,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职业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4、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5、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卫生部门职责;6、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7、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8、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9、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10、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11、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3、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4、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三)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1、负责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