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乡镇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我区乡镇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区住建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监理公司签证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原件1份)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质监部门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1份)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原件1份)
(七)房屋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
(八)各套住房预售幅度价格及花名册
第1页共4页(九)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1份)
(十)经审查合格的相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区住建局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