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张晓芹《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模式是行政自诉制度,对行政公诉制度没有提及
所谓行政公诉,是行政公诉人代表国家将行政主体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多年的行政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试就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以及行政公诉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探讨
一、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存在的根据是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该制度基本模式之一的行政公诉制度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1、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第一,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来讲,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我国国家权力的分工与运行的特点是:行政权强大且不断膨胀,为了保持权力之间的制衡,使权力能合理运作,需要强有力的措施来制约行政权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是一种重要措施
但是现行《行政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行政自诉制度,限制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充分发挥
这就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允许行政公诉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时,提请法院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监督,以达到权力制衡之目的
第二,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公益被侵犯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等
存在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对这些违法侵犯公益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的途径、纠正惩治的措施
对此,可通过建立第1页共6页行政公诉制度,由行政公诉人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对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公共利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遏制各种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