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问题有哪些规定
这是群众关心的问题
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消防总队有关部门,他们对此作了深入解读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消防法》还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省消防总队防火部部长王建刚介绍,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履行好消防工作职责的最重要的保障措施
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检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消防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实施的消防监督管理执法行为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等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的主要消防工作职责
《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部《建设领第1页共4页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