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镇企业健康、持久的发展,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所辖地区乡镇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规划、治理计划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协助企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共同搞好当地乡镇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管理,防治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环境,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致害者停止侵害、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境内的一切乡(镇)、村、村民小组、联户办的乡镇企业,校办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个体企业,以及由他们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业
第二章污染治理第六条以下产品不准生产和经营,已经生产和经营的必须立即关闭:(一)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的剧毒物质的,如六六六、滴滴涕等;(二)含有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物质的,如某些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等;(三)含有强致癌成分的,如联苯胺、多氯联苯、放射性制品等
第1页共6页第七条已经建成的属于石棉制品、制革、电镀、造纸制浆土硫磺、土炼焦、铝钒土烧结、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和土磷肥、染料等污染严重的小化工以及噪声、震动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有效的治理措施,“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排放限期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可以继续生产;(二)污染较为严重,但经济效益好,并且是当地群众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应当有步骤地采取治理措施,也可以适当合并集中,并在集中后搞好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