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新安東京海上產物教育機構責任保險條款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第一條保險契約之構成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及其他各種附加之條款、要保書、批單、批註及與本保險單有關之要保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本保險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第二條承保範圍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或追溯期間內執行教學管理輔導之教育工作,因執行職務之疏忽、過失或實施管教權,因而直接造成學生受有體傷、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二、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由本公司書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另行賠付之,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但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賠償金額超過本保險單所訂明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於上述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人實際賠償金額之比例賠付之。三、對於每一次事故之賠償,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載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負賠償之責。第三條除外責任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者。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四、因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五、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六、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七、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八、因各種傳染病所致之賠償責任。九、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核准文號及日期:中華民國95年03月17日新安東京海上95字號第0049號備查中華民國95年05月05日新安東京海上95字號第0076號備總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130號9樓電話:(02)8772-7777客服及申訴專線:0800-050-119網址:www.tmnewa.com.tw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十、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十一、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十二、各種罰金、罰鍰、懲罰性賠償金或違約金。十三、被保險人非執行職務所致之賠償責任。十四、被保險人對學生有形財產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十五、被保險人對學生之誹謗、中傷等言語上傷害,或因洩漏學生個人相關資料所致之賠償責任。十六、學生自傷、自殘、自殺係因被保險人管教行為所引起者。十七、被保險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所致者。第四條名詞定義本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一、「被保險人」:經政府認定核可設立之公私立教育機構,以及本保險列名投保擔任教職員工作,並且實際從事教學、管理、輔導等教育有關職務之人員。二、「要保人」:本保險所稱要保人即是被保險人。三、「追溯期間」:自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追溯日起到自本保險單生效日止之期間。四、「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係指被保險人任何一次疏忽或過失行為所致之所有損害賠償請求,本公司應負之最高賠償限額。五、「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事故不只一次時,本公司對全部損害賠償請求所負之累計最高賠償限額。六、「管教權」:係指執行管教教育工作時,對學生身體實施直接之處罰,或以命令形式之懲罰產生與身體處罰同樣之效果。第五條保險費之交付保險費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交付,本公司應給與收據。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者外,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保險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