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新安東京海上產物教育機構責任保險條款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第一條保險契約之構成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及其他各種附加之條款、要保書、批單、批註及與本保險單有關之要保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本保險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承保範圍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或追溯期間內執行教學管理輔導之教育工作,因執行職務之疏忽、過失或實施管教權,因而直接造成學生受有體傷、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由本公司書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另行賠付之,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但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賠償金額超過本保險單所訂明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於上述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人實際賠償金額之比例賠付之
三、對於每一次事故之賠償,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載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三條除外責任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者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因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五、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