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党章上规定的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制度是我们党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个制度对于发挥领导群体的作用和智慧、对于发扬民主以及防止个人专断等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集体领导制度的要求,一些重大议题特别是所谓“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都要经集体讨论的程序来决定。但是,在某些地方的实际政治过程中,集体领导或者说一些议决事项的集体决定往往流于形式,并没有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事实。多少年来一直强调的集体领导或集体决定的体制,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集体名义”的体制。所谓“集体名义”的体制主要是说,在这样的体制下,一些重大的议决事项确有集体讨论和集体议决的程序,但是这种程序在很多情况下仅仅具有形式的而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提交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并集体议决的程序,其本身缺乏严格的规范。什么样的事项、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才能进入集体讨论议决的程序,尽管很多单位都有一些成文的规定,但严格说来尚缺乏科学的体制规范。通常情况下,能够进入会议讨论的事项,事先有一个提案、调查论证、主管部门处理结果以及分(主)管领导意见等等程序。根据这种程序,分(主)管领导实际上具有很大的“独立主导”的权力特别是否决的权力。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那种分(主)管领导行使否决权的情况并不是罕见的,只要分(主)管领导不签字同意上会,该议案实际上即告否决。因此可见,这里的否决过程,就显然不能体现集体领导的意义。另外一种情况,究竟是什么样的事项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分(主)管领导也具有很大的选择权力。一些领导出于各种各样的行为动机,往往倾向于把几乎所有大大小小的问题都提交会议讨论。这里的动机譬如说,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压力,为了表明自己非常负责任的态度和繁忙的工作状况,如此等等。而对于一些实质性的重要事项,对于一些尚把握不准的事项,第1页共4页恰恰会采取留一手的策略或通过其他程序来绕过集体讨论。所以民间才有这样的说法,说“大会解决小问题,小会解决大问题,不开会解决关键问题”,也确是这种体制弊端的写照。第二,提交到会议讨论议决的事项,究竟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作出决定或者不作出决定,往往也缺乏明确的规范。在实践中,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一般而言,很难真正形成所谓会议讨论的环境和氛围。这里的情况和原因主要是:我们实行的基本上是一种“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从客观上来说,无论是关注点还是理解程度,譬如说要分管教育的对分管农业的领导提出来的事项或人事任免提出意见,显然是勉为其难。另一方面,即使相关人员有这个条件和基础就其他分管领导提出的事项或人事任免提出意见,一般来说也不太现实。体制是要有人的作为来使其运转的,而人往往又是理性的,在其作出任何言行举止之前,特别是在这种工作场景中,一定会以其经过预期的利弊得失为其行为依据。从常理以及经验来看,不同领域的分管领导之间,一般总会对其他分管领导提出的事项采取不表态或者默认的态度,尤其是不会提出反对的意见。这既是维护和尊重他人主张的表示,反过来也是要求他人维护和尊重自己主张的需要。因为你要是反对他人的主张,也就为他人反对你的主张提供了理由。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一把手”即“班长”才有可能提出否决性意见。正是鉴于这样的情况,所以有个说法,例如在一个单位或者一个地区的用人问题上,尽管我们有很多很多的流程和规范,但是,这个单位或地区的“一把手”还是具有决定性的权力,说“‘一把手’要用一个人应该有80%的把握,而要不用一个人,那必定是有100%的把握”,就反映了这种情况。第三,“集体讨论”程序往往还成为很多不当决策甚至错误决策的“庇护所”。应该说,在我们的领导制度以及督察制度中,也非常注重制度的执行情况。但是往往只要是合乎程序,就没有问题。按理说,这也应该符合一般的程序至上原则。但是由于上述之分析的情况,现有的“程序”通常并不能发挥其程序的应有正当功能和作用,仅仅是一种形式而已,所谓“集体领导”的程序在实质上来说仅仅只能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