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清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摸清我市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现状,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职数、供养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使我市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供养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二、清理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清理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二)清理内容:1、机构和职数清理工作主要内容:(1)未经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独立机构;(2)未经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内设机构;(3)因职能弱化而明存实亡的机构;(4)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含内设机构领导干部)。2、财政供养人员清理主要内容:(1)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未改发离退休生活费的人员;(2)已经死亡,仍未停发工资或离退休生活费的人员;(3)已经办理调离手续,非特殊情况仍在原单位领发工资的人员;(4)受纪检和政府部门惩戒人员未重新办理人事编制调整手续,仍领发原工资的人员;(5)请人顶替,本人不在本职工作岗位工作或无法胜任工作,仍领发工资的人员;(6)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人员;第1页共4页(7)与单位有协议,长期不上班,保留编制手续或只领取财政工资的人员;(8)办理了编制手续,但没有正常上岗的人员;(9)长期借用不回编制所在单位上岗的混编混岗人员;(10)非政策规定自费在外脱产参加学习,仍在原单位领发工资的人员,或未领工资但财政仍保留供养关系的人员。(11)已经办理停薪留职或者已辞职、辞退,继续在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12)凡未到人事部门履行病事假审批手续,长期休假,领发原工资的人员;(13)对组织安排不满或以单位指派外出招商、讨债等名目而未履行职责的不在单位正常上班的人员;(14)单位擅自批准退养、退二线、协议离岗,而仍由财政供养或单位自筹供养的人员;(15)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退养、改非(退二线),原则上要求回原单位上班但实际未正常上班而享受在职待遇的人员;(16)经历次改革明确改制的不再纳入编制管理的单位职工仍按改革前方式由财政供养的人员;(17)已改为“以钱养事”的单位但仍按原工资福利发放方式进行供养的人员;(18)到非财政统发的企事业单位任职或兼职领薪,工资继续由财政统发的人员;(19)编制和人事手续不齐全的人员;(20)已买断工龄,拿到补偿后又重新上岗由财政供养的人员;(21)其他类违反编制、人事、财政政策的人员。3、临时聘用人员清理的对象。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目前所有临时聘用人员均属清理的对象。三、清理检查的方法步骤这次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第2页共4页(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17日至22日)。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全市动员会议精神,迅速召开专题班子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各单位要在明显位置张贴全面清理通知。要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清理检查工作的政策意义。(二)自查自清阶段(11月23日至12月10日)。各部门单位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自查清理,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分别签名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文件和电子文档、自查报告一并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同时,对各类上报表格要在明显位置长期张榜公示,方便群众监督和举报。不进行公示或逾期不报,视同瞒报。(三)督办检查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派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督办检查各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清理工作情况。发现不报、瞒报、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四、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要求(一)为了加强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清理工作的领导,市委、...